社会
阿开 2024-12-21 6 0 0 0 0
法治,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司法权力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诚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在法治社…

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司法权力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诚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在法治社会,法律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三千多年来的中国社会,老百姓都没有养成打官司的习惯,因为他们本能的怕打官司。虽然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但法治社会在中国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只是我们的一个愿景。因为到目前为止,司法的一粒灰,落在任何一个岁月静好者身上,立马就是压垮他们的一座山。

01

身边的朋友知道我是1985年十八岁时参加工作的,在老家的氮肥厂当合成氨岗位的操作工。2001年因企业改制,才来广州谋生。

因为有足够年份的特殊工种经历,老同事都按国家政策在近年办理了提前5年退休的手续。而我在即将年满55周岁前,也按广州人社局要求提前半年提交了退休申请和原始档案。

但广州人社局拒绝了申请,理由是:氮肥厂所属化学工业系统(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里没有收录“合成氨岗位操作工”。

我的工作岗位是氮肥生产的合成氨岗位,工种是操作工,就是通过合成塔里的化学反应生产液态氨。这是氮肥的最核心岗位。其工作环境是典型的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环境。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36号),其表格第一栏首先提到氮肥行业合成氨的生产。

另一份权威材料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表格第一栏也首先提到氮肥行业合成氨的生产。该表的说明内容第三点规定,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他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前石油工业部甚至参照化工行业有毒有害工种范围表认定氮肥生产环节的所有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

从60年代开始,全国建有数以百计的小氮肥厂,包括广东在内的各地人社局每年都会审核若干氮肥厂合成岗位操作工以及其它相关岗位的操作工的提前退休申请,此类案例数以万计。60年代、70年代的岗位命名,未必会与化工部80年代命名的“特殊工种”一字不差,这正是我们需要人社局审核部门的原因!

比如广东江门、广东清远等其他地区人社局就将合成岗位的操作工称为:合成工、合成氨工、合成氨制造工、脱硫工(合成氨)等等。

我甚至还提供了一个“珠海案例”(2008)珠中法行终字第74号,原文载于《人民司法》2009年第12期,题目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件的司法审查》作为证据。这是目前行政诉讼中关于特殊工种认定的一个经典案例。与本案案情高度相似,同样是“特殊工种”认定问题,法院经过缜密调查,一审二审均认定“氮肥生产环节的所有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

《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其全文刊载珠海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要指导对同类案件的审判。

但广州人社局工作人员面对全国数以万计的相同岗位的提前退休人员的案例及《人民司法》的判决置若罔闻,一心一意在他们自己选择的文件中死抠字眼、指鹿为马、生搬硬套、厕所不能叫茅房,以刁难申请者为己任。

行政仲裁无效,我只能以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力。

我研究了国家的全部政策法规,在法律文书网搜出数十个相同案例,是非黑白是如此清楚,同类且胜诉的案件是如此之多!这些让我信心百倍。我认为只要本着一个“同案同判”的原则,就是一头猪也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我是那么的自信,以至都没考虑请律师。我觉得面对此案,大多数律师还没有我了解情况。

但是我最终惨败。一个姓蔡的女法官完全才以人社局的意见为蓝本,继续“厕所不能叫茅房”,出了一份该死的判决。

我不敢相信这个结果,我怒发冲冠!拿到判决书的第一时间就坚决表示要上诉。

于是,《上诉状》到了中级法院。我又准备了更详尽充实的证据,更用心地书写上诉状。然后开始漫长的等待。

长达半年之后,经过数次催促。中级法院居然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寄给我一份《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书几乎是把一审判决照抄了一遍。没有回应我的任何证据。

我所有准备在法庭上对人社局唇枪舌剑的驳斥和辩论,都没有派上用场。

这样我就死心了吗?不会!作为一个关心社会法治进程,时刻想为弱势群体发声的人,面对在自己身上发生的不公,当然不会轻易放过。我决定走完司法程序,我要亲眼体验一下中国的司法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所以。在终审判决之后。我又向省高院提交了《申诉书》。

省高院的台阶很高。

《申诉书》递过去之后,又是半年没有音信,等我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几乎都已经快忘记了此事。

我可以肯定:那份判决书,只是书记员把二审判决复制了一下,因为这个判决书也是我打了好几次12368指出他们超时后拿到的。

这就是我亲身体验过的一次司法流程。从行政仲裁到初级法院的起诉,到中级法院的上诉,再到省高院的申诉。我全部走了一遍。

在此之前,我并不清楚广东的司法是如次潦草、糟糕、草台班子。但经历了这件事之后,我相信了。他们中的有些人不仅是蠢,甚至是坏。

对于普罗大众来说。你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他们。

因为,“司法的一粒灰,落到身上就是压垮你的一座山”!

我因为这次失败的诉讼,不得不延迟5年零八个月才能办理退休。

如果我在湖北老家,完全可以像老同事们一样在55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现在必须到60岁才能退休,而根据最新的延迟退休规定,我在60岁后还要再延迟8个月。所以我总共要延迟5年零8个月。

仅仅以广州3500元/月的退休金计算,我的损失至少是68个月共计23.8万的退休金。

我一度为自己的遭遇感到很愤怒,但很快就释然了。因为我根本就不应该对他们抱有期待。而更多人的遭遇,更惨!

02

同在广东,就发生过“智障男子抢劫案”这样一个今古奇观的案子。

2007年,患有智力残疾的安徽人李四强因为身上有一张叫“刘西文”的在逃犯身份证,被当做“刘西文”移送给案发地的汕头警方。

李四强在连援助律师都没有的情况下被汕头龙湖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然后智障男子李四强就顶着“刘文西”的身份,稀里糊涂进了监狱。

两年多后管教发现李四强并非刘西文,于是找到其家人辨认。

这时候家属才知道,失踪许久的亲人竟然被关进了监狱。

监狱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公安和检察机关直接函告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本以为案件迎来重大转机,结果法院的操作直接震惊了所有人。

法院没有重新审查此案,而是直接出个裁定,把原判决书中所有“刘西文”改为“李四强”,指出李四强冒用刘西文的名义去抢劫,他们只是判错了“名字”。其它都不用改!

于是,真正的抢劫犯刘西文被彻底洗白,在家乡岁月静好;而李四强成了“抢劫犯”,名正言顺坐牢。

李四强的家人傻了眼,但没有办法,毕竟自家的孩子傻呀,万一当时真的抢劫了呢?

于是李四强继续蹲监狱,足足关了3380天,2016年才刑满释放。

出狱两个月后,年仅37岁的李四强因重病死亡。

李四强出狱后,家人才拿到他的判决书,仔细一看,人全傻了。

在判决书上所说的案发时间里,李四强在安徽老家的村子里,根本就不可能在广东抢劫!

铁打的事实面前, 李四强家人决定上诉。

向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申诉,被驳回。

继续向汕头中院申诉,依然被驳回。

继续申诉到广东省高院,一直不回复。

可怜7年申诉,毫无进展。

直到2022年,李四强的家人向安徽警方检举了刘西文,刘西文到案后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刘西文看到李四强照片后表示:压根不认识这个人!

随后安徽警方把刘西文移交给汕头方面。本以为再次迎来为李四强洗刷冤屈的机会,结果汕头法院的操作,再次震惊所有人。

2023年2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西文伙同李四强在汕头抢劫作案多宗,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四强又从冒名顶替刘西文的人,变成了刘西文的同伙。

2023年1月,多家媒体开始报道这起堪称今古奇观的。

2023年2月,广东高院受理了李四强家人的申诉。

2024年4月,李四强被改判无罪。

至此,距离李四强去世已过去了将近8年,距离李四强含冤入狱已过去了整整17年零5个月。

此案绝对是漏洞最多、最离谱、最匪夷所思的一个。

第一次判决,没有核实身份,仅凭一张身份证就把李四强当成刘西文;

第二次判决,发现了身份有误,但仅仅是通过裁定改变了身份而已;

第三次判决,虽然真凶落网,但是神奇地把李四强作为案犯同伙!

但凡有一个参与者稍微有一点点良知,这个案件都判不下来。

但真的没有发现一个参与者有一点点良知啊!

案子就这么判了,而且判下来之后经过多次重大变动,大家还能通力合作缝缝补补,活活把一个清白之人坐实成了罪犯 !

也顺利将此案载入司法史册!

这些是个案吗?并不是。

03

广东还发生过天下第一恨案:维权变敲诈的“结石宝宝”父亲郭利案。

2008年发生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危害婴幼儿近三十万人。

当时郭利喜得爱女,为了让女儿健康成长,特意为女儿挑选了施恩牌奶粉。因为当时每天在CCTV打广告的施恩奶粉号称“奶源100%来自国外”,包装上还有“美国施恩婴幼儿食品”标志。可是当2008年政府公布毒奶粉企业名单时,郭利发现施恩奶粉赫然在列,连忙带女儿到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其“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简单来说,就是严重肾炎,肾结石,回家将女儿喝剩的奶粉送检,发现三聚氰胺超标200多倍。

2009年4月,郭利多次找施恩公司商谈索赔,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施恩公司坚持给予一次性的补偿款2000元。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则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这个材料原本不能轻易出具)。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郭利的采访片,片名为《一个男人,如何让施恩奶粉低头》,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奶粉问题。

2009年6月29日,施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要与郭利协商赔偿事宜。

在沟通过程中,郭利提出,其家人对此前的赔偿问题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要求施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人民币300万元(这是郭利的失误,因为已经出具书面文字了)。

出乎意料的是,这次谈判施恩公司异常爽快,直接就答应了郭利300万元赔偿的要求。

但转过头雅士利公司便向注册地的潮安县公安局报案,称郭利以利用媒体对雅士利公司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对雅士利公司进行敲诈勒索。

施恩公司及雅士利公司在报案后仍继续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郭利被一步步做局)。

2009年7月,雅士利集团与郭利约定在杭州当面交付赔偿金,提前守候的潮安县警方与杭州警方,将郭利抓捕。

2010年,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

在狱中,所有人都劝他认罪,争取减刑,早日出狱。但郭利拒绝劳改,拒绝减刑,因为那样就意味着承认自己有罪。服刑期间,他还收到了妻子的离婚协议,最终也失去了对女儿的抚养权。

刑满出狱后,郭利只做一件事情,去伸冤,去翻案,就算不为自己,也要为了女儿。

由于服刑期间造成了一条腿的神经系统损伤,会莫名的摔倒,郭利拄着拐杖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以原审裁判认定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不能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终审判决郭利无罪,并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即使终于洗去司法灰尘,郭利就花好月圆了吗?

不!郭利的一生已经彻底被毁了......

04

所以,在此地打官司难,行政诉讼官司更难,没有关系打官司难上加难。广东已经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了尚且如此,更何况其它封闭落后地区?目前远洋捕捞越来越猖狂,电话诈骗肆无忌惮、帮信罪防不胜防,普通人想远离官司还真的好难,一旦诉讼缠身,搞不好就是九死一生的境遇。

祝愿大家永远远离 “那粒灰” 吧!


Tag: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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