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毒奶粉斗士”郭利案的一点真相
前几天写的《司法的一粒灰,落到身上就是压垮你的一座山》提到发生在广东的维权变敲诈的“结石宝宝”父亲郭利案。
我有位网友是郭利的朋友,这篇文章被他看到后推荐给郭利。郭利指出文章里面有两点和实际情况有少许出入,可能会对读者出生一些误导,特地委托我做一些说明。
我当然是愿意的。
毕竟,?郭利案影响了中国司法的进步。它不仅推动了食品安全法的进步和完善,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我在文中说:“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则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这个材料原本不能轻易出具)”
“在沟通过程中,郭利提出,其家人对此前的赔偿问题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要求施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人民币300万元(这是郭利的失误,因为已经出具书面文字了)”
这种说法确实容易让社会人士以为是郭利行为不当“言而无信、贪心不足”导致施恩公司报案。
郭利说,实际情况是:施恩公司最坚持的赔偿意见是“给予一次性的补偿款2000元”。其后与他的所有磋商赔偿,都是做局。
严格说来,40万的赔偿其实也是做局的一部分,40万的赔偿协议前后施恩公司也好几次报案。北京电视台的访谈播出后,厂家感受到压力,于是主动找他问要不要更高赔偿。
这种情形下我当然认同更应该谴责的是施恩公司的卑劣,而非郭先生的不谨慎。
终审法院也并不认为郭利有不当行为。
通过郭利案的判决文件也证实了郭利的这些说法。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但是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
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更不足以认定构成对施恩公司的威胁、要挟。
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就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施恩公司一方主动找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
没有证据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反而是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这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施恩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诱导郭利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证明施恩“做局”的意图明显。
郭利案已将潮安法院、潮州中院牢牢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很难翻身。
当事法官因为受贿且枉法判决也踩缝纫机去了。
不知道他们自己会如何反省?但我对他们的反省表示十分的悲观。
一位老法官曾感叹:“郭利是我在广东几十年的法务工作中,唯一一个以个人名义去追究一个公司、一个集体责任的受害人。这种敢于坚守真理,不畏强权,坚持不懈的人让我非常感动。像这样的人多了,中国才有希望。”
郭利案促使司法机关在2016年通过了新的司法解释,强调罪犯在刑法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不得因其正当申诉而认定为不认罪悔改。郭利服刑期间一直拒不认罪的。?
?郭利案也引发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确保类似事件中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郭利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让法院避免因赔偿金额过高而错误地定性为敲诈勒索。
该案也警告相关无良企业不得滥用法律手段打压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虽然法院终审判决郭利无罪,并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但郭利的一生已经彻底被毁了......
五年冤狱,身陷囹圄1825个日日夜夜,妻离子散、疾病缠身的郭利拿到多少国家赔偿呢?
他仅仅拿到一些“误工费”式的赔偿,对于在2008年即从事同声传译工作,年入百万的郭利而言,那点赔偿与其正常五年的收入相比微不足道。
至于他的其他赔偿诉求,四个国家赔偿案件依法立案,只有两个有判定,而另外两个最关键的伤害伤残赔偿案件,被“选择性”违法撤销。
广东省高院(2019)粤委赔53号赔偿决定,以“国家赔偿受害人郭利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已经超过两年”为由,将赔偿义务机关罪责开脱干净......
郭利的抗争还在继续。他要将自己的经历以出书的形式留给世界。也有机构有意将其拍成电影......
祝福他吧!
也祝愿大家永远远离司法不公的 “那粒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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