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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开 2022-02-09 10971 0 0 0 0
电影,影评,俄版十二怒汉,《俄版12怒汉:大审判12》影评:何为民主和公正。

  动物的一切行为都出自生存本能,狮子的捕猎、羚羊的迁徙、熊的冬眠,莫不如是。不会有人对动物间的杀戮作出道德层面的评价,也不会有人指责食肉动物的残忍和凶狠。

  但人类不同,作为社会动物,人的行为不可避免要面度道德的审判,根据康德的理论,人具有情感性,“其有限理性不足以使得人类至善,而其他一些追求的出现甚至能够左右理性”,也就是说,人类需要一种能够起到规诫性质的规范或指令。

  而在当今,显然,法律便是这种制约人类行为的条令,以强制的方式约束人类,使得不背离道德的轨道。法律的作用,即约束与审判。然而,谁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谁能保证法律的完美性,谁有权利依据法律作出审判和惩罚?鉴于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都可能源自无数的可能,而真相常常蜷缩在迷雾的阴影后,假如法律不能作出最公平的判断,那么,有没有一种力量,可以替代法律成为第二标尺呢。

  《12》提供了一种可能,那就是,良心。

  这部电影由俄国导演尼基塔·米哈尔科夫执导,翻拍自1957年美国电影《十二怒汉》,导演本人也在片中扮演了其中一名怒汉,即陪审团的主持者。

  故事讲述一个车臣的男孩,涉嫌杀死自己的养父——一名俄罗斯军官,法庭在三天的审理后,将最后决定权交给了十二名陪审员,他们被送进一间学校的体育室里,需要在封闭的条件下作出判决。

  美版的《十二怒汉》我还没看,简介说到其背景设定是在炎热的夏天,涉嫌杀父的是贫民窟的男孩。而俄版《12》,将男孩设定为被俄罗斯军官收养的车臣孤儿,从这个角度讲,显然试图挖掘更深刻的矛盾表达更广泛的内容。

  俄罗斯和车臣的矛盾持续近两个多世纪,一直到影片拍摄的2007年,双方仍不时交战,生活在战争阴影下的莫斯科人,对车臣人有着显而易见的仇恨和厌恶。在这种背景下,影片巧妙地暗示了法庭上由于人们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的判断失误,将民族矛盾纳入影片的体系中,无形中也提高了审判结果的高度。以片中顽固派的头儿——格子围巾的出租司机为首,对车臣人的愤怒让他无法理性地看待整个案件,而是一味认定男孩是杀害养父的凶手,甚至为此与其他陪审员激烈争吵辩驳,一度情绪失控。

  电影开头是连续的一帧帧破碎交叉的画面,路上骑自行人的男孩、法庭上的双方辩论、快速下楼梯的人,每个细节看似互不关联,实质上已对整个剧情有了初步的交代。而灰色调的处理,奠定了影片厚重沉郁的基调。电影的所有展开剧情,基本都发生在不大的体育室中,偶尔穿插了几幅象征性的战争画面、男孩父母被杀的现场、男孩在监牢里跳舞的场景。

  但不得不说,这是部虽沉闷却不无趣的电影。两个半小时的时间里,十二个人物的性格全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小动作和细微表情的设定趋于完美,但这还不是最伟大的,最奇妙的是,仅有的150分钟里,不光是人物对待案件的心理发生变化的过程一一呈现,甚至还引申出每个人物各自的故事,每个人的灵魂在这次判决中都得到了一次洗礼或者说是升华,看似平淡,实则惊心动魄。

  从进体育馆的那一刻,十二怒汉的性格各异已经有了明显的展露,为了搞清楚谁是谁,我把这段来回看了三遍,并在纸上记下了所有人较明显的外型特征以及性格特质。事实证明,细节记录非常有用,尤其在后面论述案件的阶段。一开始所有人都很浮躁,毕竟案情已进行了三天,且人证物证俱在,似乎毫不费劲地可以开始表决男孩有罪了。演员男去弹锁起来的钢琴玩,软弱男在厕所发现了女学生的巨型胸罩,小胡子发现一个针筒兴奋不已,竖条纹西装男乐颠颠去开电视看母亲的节目,外科医生把小胡子的针筒甩到了飞镖盘上,墓园管理员坐下看书,其他几位也都坐下来休息。直到,主持者——导演本人提示表决开始。

  11有罪对1无罪。反对意见的提出者(直接叫反对男好了)顿时被大家用惊异的眼光围住,这案件还有什么疑点?为什么要反对?审了三天不是都可以定罪了吗?但反对男只是略带一点拘谨说,太轻易了,这么下决定太轻易了,这不是买西瓜,不甜的话可以扔掉,我们举举手,可能这孩子一辈子都要在监牢里了。

  影片从这里开始,便进入到一种处处都是紧绷的张力的氛围中。一人对十一人,而且,重要的是,反对男没有丝毫的证据能证明男孩并没有弑父,唯一能支撑他的论点的,仅仅是因为他相信那孩子的诚恳。出于一些连他自己都不能完全确定的怀疑,他认为自己有责任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而反对是唯一能拖延时间的办法。

  第二名以匿名投票的方式提出反对的,是眼睛老头,一名犹太人,他讲述了父亲的爱情故事,犹太人和德国军官妇人的爱情,老头含着泪讲完故事,说道“一切皆有可能”,而男孩的无罪也是一种可能。此外,他对男孩律师的态度表示质疑,律师的表现消极无力,可能背后另有隐情,于是他投票认为男孩无罪。

  第三名,软弱男。该男的性格便是怯弱、谨慎、胆小、神经质,在讲述自己叔叔的故事时,我几乎觉得他快激动得死掉了,软弱男的叔叔曾一时踏入歧途成了抢劫犯,而警察局局长不计前嫌宽恕了他一切的罪过。这一故事与案件并不关联,但软弱男一想到此便深怀感恩之心,继而认为,人需要宽容他人的罪过。

  第四名,演出男。该男为半个犹太人,一开始最急着做下判决的人赶去演出的人便是他,但他想到自身的经历,从他人一个微笑中获取的鼓励,从而也是投了同情票。

  第五名,小胡子。胡子男有点结巴,但正是他提出了本案中第一个确切的疑点,即,为何男孩杀人劫钱后要回到现场,这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

  这五名反对者后,为了对案件有深入了解,十二怒汉在体育馆里布置了模拟案发现场,并试图重现案发全过程,同时对证词及证据进行核实,以期能获知真相。这里引入了一些推理元素,一举打破了前面近一个小时里的沉闷。经案情模拟后,条纹西装男投了反对票。但条纹西装男显然是个懦弱无能的家伙,在出租司机一番愤怒的逼问下,便吓到呕吐,顷刻后又改变了主意。

  之后在对杀人用法进行分析时,有发现新的疑问,精于刀术的外科医生投了反对票。六比六。而影片,恰好进行到一半。

  随后,一番讨论后,夹克衫男、墓地主任、爱因斯坦模样的老头也表示反对。

  接着反对男出示了两张照片,证明法庭上的目击者——案件地对面楼房的女人是出自嫉妒做下伪证,经一番详细的心理分析,顽固男痛苦地讲述了一段自己与儿子故事,一方面认可了反对男的心理分析,另一方面也证明,他对这个年龄的男孩有种偏见,认为他们都不服从管教,从而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

  之所以要不厌其烦地讲明故事的流程,是因为这些细节背后有着太多的东西,比如说,所有的陪审员都是普通人,他们有各式各样的职业各种不同的人生,而对于一个处在他们对立面的毫不相干的车臣男孩,他们完全可以不在乎,完全可以统统举手表决有罪之后去过自己的日子,完全可以把这次判决当做人生的一个小插曲一笑而过;但正因为他们是普通人,不是高高在上的掌权者,不是说一不二的独裁者,他们对生命反而有种更真切的同情和怜悯,而这种对生命的责任感,从反对男的质疑开始,渐渐波及到每个人的内心,引导着他们找回自己的良心——人类最高贵的品质。

  影片以这样一句话结束,“法律是永恒,至高无上的,可如果仁慈高过法律呢?” 片中出现的具有象征意义的小鸟与富含信仰意味的圣母像,都暗示着,真正的公正来自内心深处的决定,来自人类肺腑中的道德标尺。如反对男对鸟儿说的,你可以飞走,或者留在这里,这都是你自己的决定。

  不否认鸟儿和圣母像的出现,乃是导演为了升华主题而刻意创造的道具,有些生硬,且带有说教式的意味。但鸟儿展翅飞进茫茫大雪中的画面,以及反对男亲吻圣母像的情形,依旧令人感动,就好比明知电影中的玻璃都是糖做的,但看见有人从破窗而出的时候,仍然替他疼得慌。

  故事结束,我脑子里的想法还没结束。我所想的,是美国与俄国等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这是每个成年公民的义务。而陪审团独立于任何一方政府势力司法系统外,可以完全自由以及独立地作出判断。俄罗斯的陪审团与美国类似,同样被授予审判被告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权力。

  陪审团的参与人员可以不被法律束缚,拥有完全自由的表决权,又因其各自所受教育、各自经历、以及道德观和价值观的不同,对案件的看法不一,也会有极主观性的判断,从而导致判决的不公正。比如轰动一时辛普森案,辛普森被判无罪的最大原因便在于陪审团的一大半是黑人,在种族主义背景下,多数人给出了无罪的表决,从而使辛普森得以逍遥法外。这固然是陪审团的一个弱点,但陪审团制度比起其他司法系统具有更大的民主性,不仅能让公民参与到法律中体会维持法制的荣辱感,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公民的独立意志。所谓民主,如果没有民众的直接参与,无非只是一句空谈。

  说这些,是想到今年的邓玉娇案。“邓玉娇,供职于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任KTV服务员。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因被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猥亵,在冲突中用水果刀刺死1人,刺伤1人。”案件经过很多人都清楚,不一一说了。

  审理此案时,遭遇重重困难,证据被毁,邓的家人曾失踪,记者被阻挠,但在舆论压力下,最终法庭判理如下:“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除了被杀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两位,仅仅只判处撤职开除党籍等,连刑事拘留都没有。

  将开除党籍作为一种惩罚以代替刑事处分,这岂不是意味着党员具有双重保护么。很荒谬,但又是事实。顺便提下,当年新疆克拉玛依的礼堂大火案中,那位喊出“让领导先走”、从而让三百多小学生死于大火中的某女士,最后也是被判开除党籍,辗转一些年后又在某某单位任职了,一切如同没发生过。我一直很好奇她做梦的时候会不会一堆小孩子在后面追着她跑。

  扯远了。我是想说,假设“邓玉娇案”处在美国等国家,想必不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普通人更了解普通人的痛苦,更能理解,为什么一个漂亮的女孩子会愤起杀人,而且是将刀对准三个大男人。

  这几年来,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速度,舆论对于司法或是政府决策都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影响力不代表决策力,没有行之有效的令公民参与到国家法制中的制度,舆论充其量不过是浇在熊熊大火上的一杯水,最终会在时间里平息下来。

  看,才不过多久,再没人提杭州的陈卓,没人记得邓玉娇,没人知道马芳芳是谁,没有知道黑河县曾经有一场惊悚的灭狗惨剧。就连那场令人心惊的大地震,如今也都没人提起了,被校舍压在地下的孩子们,他们中的很多很多,至今没人知道他们的名字,甚至于也不知道死去孩子的数字。而且,没有人告诉我们,谁需要对那些没有钢筋的预制板的负责。

  冤死者在底下不能安然沉睡,而活着的人已经将他们遗忘。哦,也许不是遗忘,只是冷漠和麻木,我们都习惯不公正了,习惯了正义无法得以维持,习惯了潜规则,习惯了灰色收入,习惯了打着公正旗号下的特权和专制。等哪天刀子指向了胸膛,我们就伸伸脖子,说,来吧,喉管这里最柔软,给您省点力气呗。

  套用下三表哥的语气说一句,贵国也有民主和公正这样的词?

  而在当今,显然,法律便是这种制约人类行为的条令,以强制的方式约束人类,使得不背离道德的轨道。法律的作用,即约束与审判。然而,谁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谁能保证法律的完美性,谁有权利依据法律作出审判和惩罚?鉴于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都可能源自无数的可能,而真相常常蜷缩在迷雾的阴影后,假如法律不能作出最公平的判断,那么,有没有一种力量,可以替代法律成为第二标尺呢。

  《12》提供了一种可能,那就是,良心。

  这部电影由俄国导演尼基塔·米哈尔科夫执导,翻拍自1957年美国电影《十二怒汉》,导演本人也在片中扮演了其中一名怒汉,即陪审团的主持者。

  故事讲述一个车臣的男孩,涉嫌杀死自己的养父——一名俄罗斯军官,法庭在三天的审理后,将最后决定权交给了十二名陪审员,他们被送进一间学校的体育室里,需要在封闭的条件下作出判决。

  美版的《十二怒汉》我还没看,简介说到其背景设定是在炎热的夏天,涉嫌杀父的是贫民窟的男孩。而俄版《12》,将男孩设定为被俄罗斯军官收养的车臣孤儿,从这个角度讲,显然试图挖掘更深刻的矛盾表达更广泛的内容。

  俄罗斯和车臣的矛盾持续近两个多世纪,一直到影片拍摄的2007年,双方仍不时交战,生活在战争阴影下的莫斯科人,对车臣人有着显而易见的仇恨和厌恶。在这种背景下,影片巧妙地暗示了法庭上由于人们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的判断失误,将民族矛盾纳入影片的体系中,无形中也提高了审判结果的高度。以片中顽固派的头儿——格子围巾的出租司机为首,对车臣人的愤怒让他无法理性地看待整个案件,而是一味认定男孩是杀害养父的凶手,甚至为此与其他陪审员激烈争吵辩驳,一度情绪失控。

  电影开头是连续的一帧帧破碎交叉的画面,路上骑自行人的男孩、法庭上的双方辩论、快速下楼梯的人,每个细节看似互不关联,实质上已对整个剧情有了初步的交代。而灰色调的处理,奠定了影片厚重沉郁的基调。电影的所有展开剧情,基本都发生在不大的体育室中,偶尔穿插了几幅象征性的战争画面、男孩父母被杀的现场、男孩在监牢里跳舞的场景。

  但不得不说,这是部虽沉闷却不无趣的电影。两个半小时的时间里,十二个人物的性格全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小动作和细微表情的设定趋于完美,但这还不是最伟大的,最奇妙的是,仅有的150分钟里,不光是人物对待案件的心理发生变化的过程一一呈现,甚至还引申出每个人物各自的故事,每个人的灵魂在这次判决中都得到了一次洗礼或者说是升华,看似平淡,实则惊心动魄。

  从进体育馆的那一刻,十二怒汉的性格各异已经有了明显的展露,为了搞清楚谁是谁,我把这段来回看了三遍,并在纸上记下了所有人较明显的外型特征以及性格特质。事实证明,细节记录非常有用,尤其在后面论述案件的阶段。一开始所有人都很浮躁,毕竟案情已进行了三天,且人证物证俱在,似乎毫不费劲地可以开始表决男孩有罪了。演员男去弹锁起来的钢琴玩,软弱男在厕所发现了女学生的巨型胸罩,小胡子发现一个针筒兴奋不已,竖条纹西装男乐颠颠去开电视看母亲的节目,外科医生把小胡子的针筒甩到了飞镖盘上,墓园管理员坐下看书,其他几位也都坐下来休息。直到,主持者——导演本人提示表决开始。

  11有罪对1无罪。反对意见的提出者(直接叫反对男好了)顿时被大家用惊异的眼光围住,这案件还有什么疑点?为什么要反对?审了三天不是都可以定罪了吗?但反对男只是略带一点拘谨说,太轻易了,这么下决定太轻易了,这不是买西瓜,不甜的话可以扔掉,我们举举手,可能这孩子一辈子都要在监牢里了。

  影片从这里开始,便进入到一种处处都是紧绷的张力的氛围中。一人对十一人,而且,重要的是,反对男没有丝毫的证据能证明男孩并没有弑父,唯一能支撑他的论点的,仅仅是因为他相信那孩子的诚恳。出于一些连他自己都不能完全确定的怀疑,他认为自己有责任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而反对是唯一能拖延时间的办法。

  第二名以匿名投票的方式提出反对的,是眼睛老头,一名犹太人,他讲述了父亲的爱情故事,犹太人和德国军官妇人的爱情,老头含着泪讲完故事,说道“一切皆有可能”,而男孩的无罪也是一种可能。此外,他对男孩律师的态度表示质疑,律师的表现消极无力,可能背后另有隐情,于是他投票认为男孩无罪。

  第三名,软弱男。该男的性格便是怯弱、谨慎、胆小、神经质,在讲述自己叔叔的故事时,我几乎觉得他快激动得死掉了,软弱男的叔叔曾一时踏入歧途成了抢劫犯,而警察局局长不计前嫌宽恕了他一切的罪过。这一故事与案件并不关联,但软弱男一想到此便深怀感恩之心,继而认为,人需要宽容他人的罪过。

  第四名,演出男。该男为半个犹太人,一开始最急着做下判决的人赶去演出的人便是他,但他想到自身的经历,从他人一个微笑中获取的鼓励,从而也是投了同情票。

  第五名,小胡子。胡子男有点结巴,但正是他提出了本案中第一个确切的疑点,即,为何男孩杀人劫钱后要回到现场,这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

  这五名反对者后,为了对案件有深入了解,十二怒汉在体育馆里布置了模拟案发现场,并试图重现案发全过程,同时对证词及证据进行核实,以期能获知真相。这里引入了一些推理元素,一举打破了前面近一个小时里的沉闷。经案情模拟后,条纹西装男投了反对票。但条纹西装男显然是个懦弱无能的家伙,在出租司机一番愤怒的逼问下,便吓到呕吐,顷刻后又改变了主意。

  之后在对杀人用法进行分析时,有发现新的疑问,精于刀术的外科医生投了反对票。六比六。而影片,恰好进行到一半。

  随后,一番讨论后,夹克衫男、墓地主任、爱因斯坦模样的老头也表示反对。

  接着反对男出示了两张照片,证明法庭上的目击者——案件地对面楼房的女人是出自嫉妒做下伪证,经一番详细的心理分析,顽固男痛苦地讲述了一段自己与儿子故事,一方面认可了反对男的心理分析,另一方面也证明,他对这个年龄的男孩有种偏见,认为他们都不服从管教,从而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

  之所以要不厌其烦地讲明故事的流程,是因为这些细节背后有着太多的东西,比如说,所有的陪审员都是普通人,他们有各式各样的职业各种不同的人生,而对于一个处在他们对立面的毫不相干的车臣男孩,他们完全可以不在乎,完全可以统统举手表决有罪之后去过自己的日子,完全可以把这次判决当做人生的一个小插曲一笑而过;但正因为他们是普通人,不是高高在上的掌权者,不是说一不二的独裁者,他们对生命反而有种更真切的同情和怜悯,而这种对生命的责任感,从反对男的质疑开始,渐渐波及到每个人的内心,引导着他们找回自己的良心——人类最高贵的品质。

  影片以这样一句话结束,“法律是永恒,至高无上的,可如果仁慈高过法律呢?” 片中出现的具有象征意义的小鸟与富含信仰意味的圣母像,都暗示着,真正的公正来自内心深处的决定,来自人类肺腑中的道德标尺。如反对男对鸟儿说的,你可以飞走,或者留在这里,这都是你自己的决定。

  不否认鸟儿和圣母像的出现,乃是导演为了升华主题而刻意创造的道具,有些生硬,且带有说教式的意味。但鸟儿展翅飞进茫茫大雪中的画面,以及反对男亲吻圣母像的情形,依旧令人感动,就好比明知电影中的玻璃都是糖做的,但看见有人从破窗而出的时候,仍然替他疼得慌。

  故事结束,我脑子里的想法还没结束。我所想的,是美国与俄国等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这是每个成年公民的义务。而陪审团独立于任何一方政府势力司法系统外,可以完全自由以及独立地作出判断。俄罗斯的陪审团与美国类似,同样被授予审判被告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权力。

  陪审团的参与人员可以不被法律束缚,拥有完全自由的表决权,又因其各自所受教育、各自经历、以及道德观和价值观的不同,对案件的看法不一,也会有极主观性的判断,从而导致判决的不公正。比如轰动一时辛普森案,辛普森被判无罪的最大原因便在于陪审团的一大半是黑人,在种族主义背景下,多数人给出了无罪的表决,从而使辛普森得以逍遥法外。这固然是陪审团的一个弱点,但陪审团制度比起其他司法系统具有更大的民主性,不仅能让公民参与到法律中体会维持法制的荣辱感,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公民的独立意志。所谓民主,如果没有民众的直接参与,无非只是一句空谈。

  说这些,是想到今年的邓玉娇案。“邓玉娇,供职于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任KTV服务员。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因被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猥亵,在冲突中用水果刀刺死1人,刺伤1人。”案件经过很多人都清楚,不一一说了。

  审理此案时,遭遇重重困难,证据被毁,邓的家人曾失踪,记者被阻挠,但在舆论压力下,最终法庭判理如下:“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除了被杀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两位,仅仅只判处撤职开除党籍等,连刑事拘留都没有。

  将开除党籍作为一种惩罚以代替刑事处分,这岂不是意味着党员具有双重保护么。很荒谬,但又是事实。顺便提下,当年新疆克拉玛依的礼堂大火案中,那位喊出“让领导先走”、从而让三百多小学生死于大火中的某女士,最后也是被判开除党籍,辗转一些年后又在某某单位任职了,一切如同没发生过。我一直很好奇她做梦的时候会不会一堆小孩子在后面追着她跑。

  扯远了。我是想说,假设“邓玉娇案”处在美国等国家,想必不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普通人更了解普通人的痛苦,更能理解,为什么一个漂亮的女孩子会愤起杀人,而且是将刀对准三个大男人。

  这几年来,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速度,舆论对于司法或是政府决策都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影响力不代表决策力,没有行之有效的令公民参与到国家法制中的制度,舆论充其量不过是浇在熊熊大火上的一杯水,最终会在时间里平息下来。

  看,才不过多久,再没人提杭州的陈卓,没人记得邓玉娇,没人知道马芳芳是谁,没有知道黑河县曾经有一场惊悚的灭狗惨剧。就连那场令人心惊的大地震,如今也都没人提起了,被校舍压在地下的孩子们,他们中的很多很多,至今没人知道他们的名字,甚至于也不知道死去孩子的数字。而且,没有人告诉我们,谁需要对那些没有钢筋的预制板的负责。

  冤死者在底下不能安然沉睡,而活着的人已经将他们遗忘。哦,也许不是遗忘,只是冷漠和麻木,我们都习惯不公正了,习惯了正义无法得以维持,习惯了潜规则,习惯了灰色收入,习惯了打着公正旗号下的特权和专制。等哪天刀子指向了胸膛,我们就伸伸脖子,说,来吧,喉管这里最柔软,给您省点力气呗。

  套用下三表哥的语气说一句,贵国也有民主和公正这样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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