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听到最离谱的事儿,就是给朋友发私密的视频会涉嫌违法。
我们回到法哲学原理分析一下,这件事为什么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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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法律呢?
我们以前学的理论是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是国家工具。这种观念当然错的离谱。
如果按照这种理论,那么法律就成了某个人和某个阶层的意志,成了相对主义,根本就没有普适性。
而现代的法治学原理认为,法律不是统治者的意志,更不是国家工具,法律是以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为目的的一整套观念系统。洛克是这个理论的奠基者。
他说: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财产权、身体权和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也不是君主恩赐的,而是天赋的。
自然权利先于法律存在,先于利维坦存在。因为这种在先性,所以法律无法创造人的权利。自然权利是先天的、先在的、超越的,它和造物主有关,而和法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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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对自然权利的超人定位深刻影响了柏林,柏林的消极自由其实就是洛克观念的延伸。
柏林认为:消极自由就是个体免于被干预的自由,特别是不受公权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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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自由在公权和私权之间划定了一条细细的红线。这条红线区分了公法和私法、公权和私权、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
这条红线界定了公法和私法的本质性不同。
红线之外是公法:公法的目的是限制利维坦,因为利维坦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天赋的,所以利维坦的权利必须被同意和限制,比如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等,这些法律不可以越线进入到私人领域。
而红线之内是司法:私法的目的是捍卫人的自然权利,只要你不损害他人,那么你的自然权利就不被干预,不被践踏。
所以,所谓的公法就是通过法律赋予利维坦合法性,而私法则是捍卫人的天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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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私人领域免于被公权干预的自由,这就是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并不规定一个人必须做什么,必须怎么做,你不用每天像打了鸡血一样积极向上,也不需要成为斜杠青年,更不需要正襟危坐。你可以躺平,可以阴暗,可以不务正业,可以不学无术。【你当然也可以给自己的朋友发任何的视频文字,只要对方不认为你骚扰,那么利维坦就无权干预。】
自然权利为公权设置了一道红色的警戒线,防止公权侵入到私权。
之所以要捍卫这条红线,捍卫个体堕落的权利,因为如果突破这条红线,那么任何人的私人生活都可能被认为是堕落的、非法的,从而被公权力干预。如果不捍卫这条红线,那么迟早有一天你连呼吸都可能违法。
法律的本质从来不是统治者的意志,而是保护个体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
利维坦的一切权利必须止步于人的自然权利。利维坦不能突破私人边界,不能干预私人生活,不能评判他人的价值观,不能限制他人的行动,当然也不能妨碍他人的堕落。
英美的普通法就是在捍卫这条红线的基础上诞生的。从洛克到布莱克斯通,从米尔到柏林,英美把捍卫自然权利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他聚焦人的自由,关注个体权利,警惕公权越界,为世界贡献了卓越的法治学思想。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思想,英国才引领了现代科技文明和政治文明。
这条红线不仅是个体和公共的红线,更是【文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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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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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不可为
1.1 定义与适用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主要针对公权力而言。这意味着,除非法律明确授权,否则政府或公共机构不得采取某些行动。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权力的限制,确保公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防止滥用。
1.2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直接提及“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字眼,但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体现了这一精神。在行政法领域,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法规1
1.3 实际运用:例如,某行政机关若未获得法律授权,便不能随意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同样,在刑事领域,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否则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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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皆可为
2.1 定义与适用范围:法无禁止即可为,主要针对私权利而言。这意味着,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或法人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某种行为。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自由与权利的保障,鼓励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自由活动。
2.2 法律依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未直接提及“法无禁止即可为”,但这一原则在民法、商法等领域有广泛应用。它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2.3 实际运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企业就有权自主决定经营策略、投资方向等。同样,在公民个人生活中,只要法律不禁止,公民就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职业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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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区别与联系
3.1 区别:法无授权不可为强调的是对公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滥用;而法无禁止皆可为则强调的是对私权利的保护,鼓励自由与创新。前者主要适用于公法领域,后者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
3.2 联系:两者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同时,它们也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即权力受制约、权利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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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原则,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解并正确运用这两个原则,对于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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